2007年2月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刑案庭审现场,原告掏出500元要给被告人买衣服
平湖发生的那一幕真叫“和谐”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陆民

  “这是我给孩子的,他跟我的孩子差不多年纪,让他出来后买几件衣服,以后好好工作。”两天前,平湖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,被害人张荣喜从刚拿到手的赔偿款从中抽出500元,让承办法官钱利娟转交给未成年被告人小杰(化名)。法官说,当时她感动得脑子里就只蹦出一个词——和谐。
  16岁的小杰是安徽人,在平湖一个工地上打工。2006年11月8日晚上,小杰在工地的宿舍里与王某某发生争吵,四川籍工友张荣喜和他人听到后过去劝架。这时失去理智的小杰从床底下拿出一把扳手,朝人群扔去,结果砸中了张荣喜的左眼,导致张左眼眼球严重受伤并因此被摘除。
  事发后,小杰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。被害人张荣喜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小杰赔偿经济损失。
  因小杰系未成年人,平湖法院受理后,由青少年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。审理中,承办法官通过了解,得知被告人小杰的父亲已经去世,母亲瘫痪在床,家庭经济十分困难,而小杰还是未成年人,民事赔偿是一个很大的难题。
  承办法官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被害人张荣喜。此后,承办法官又找小杰谈话,使其充分认识了自己的错误,并表示会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。为了解决小杰的赔偿问题,法官还与小杰的工作单位取得了联系,争取到单位的帮助。
  通过法官的调解,最后被害人张荣喜和小杰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。小杰赔偿张荣喜经济损失2.5万元,由包工方借给小杰1.2万元,小杰自家出1万元,再由其老乡拼凑3000元。当张荣喜拿到这些赔偿款时,他当即从中拿出500元,让法官转交给小杰。他对法官说,他有个与小杰同龄的孩子,16岁的小杰很不幸,这么多人都在关爱小杰,他也应该表示表示。那一幕,感动了在场的所有人。
  2月1日下午,平湖法院对小杰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部分作出宣判,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、缓刑3年。